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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課程
博士班課程
博士班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。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生,修業達第八學期(不含休學)始可提學位考試。若在職,尚須延長。修畢授予文學博士(Doctor of Philosophy)學位。
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(不包括畢業論文),必修第二外國語並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。
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,比照大學部規定,以七十分(B-)或乙等為及格;不及格者不得補考,必修科目應令重修。
研究生入學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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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班資格考核辦法